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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蔺永峰与泥月明、舒连兵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永峰,泥月明,舒连兵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蔺永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泥月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连兵。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蔺永峰因与被上诉人泥月明、舒连兵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永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蔺永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由上诉人蔺永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