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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32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润凤与刘修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凤,刘修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20之一号原告:刘润凤,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修荣,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刘润凤与被告刘修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刘润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润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刘润凤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