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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伦,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万伦,江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767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218号碧云花园A幢3-4。法定代表人:陈万伦,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10号1幢。法定代表人:夏平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10号。法定代表人:倪伟,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万伦,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江显琴,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万伦、江显琴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万伦、江显琴的财产在价值120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X号X幢X-X房屋;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倍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万伦、江显琴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