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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明田与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田,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法定代表人焦亚军,任公司总经理。杨明田诉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明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宝鸡市亚诚消失模铸造有限公司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明田应支付货款26611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98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陈民初��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