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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金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1557号被执行人:邱金虎,男,1975年8月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2016)苏09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邱金虎的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146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阎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