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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景元与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元,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822号原告孙景元,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汪志国、徐冬丽,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E-3-M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孙景元与被告重庆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孙景元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景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景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