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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洁红与何学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洁红,何学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31��申请执行人邓洁红,女,1999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理人张先枚(邓洁红之母),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何学丛,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洁红与被执行人何学丛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学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学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洁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洁红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辉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