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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关于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郭某,男,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成年,住汝州市骑岭乡。被执行人鲁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组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0)汝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鲁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鲁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