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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艳红与焦旭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59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某某对被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讼。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蕴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