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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史某,青岛四方机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官某,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公积金折价款人民币112685.5元,经济补偿人民币195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交接公积金折价款人民币112685.5元,被执行人另将经济补偿人民币19500元交至法院并负担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8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一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