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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与吴世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吴世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981号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喻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俊,男,1977年8月5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西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许秀旗,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开始)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计3690元,由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