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与吴世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吴世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981号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喻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俊,男,1977年8月5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西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许秀旗,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俊、安徽省六安第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开始)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计3690元,由原告六安市鸿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