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有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新,黄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新。被执行人:黄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17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