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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有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新,黄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新。被执行人:黄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17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