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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与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庆,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伟、居龙法,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仓。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与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吴中国税罚[2015]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了准许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吴中国税罚[2015]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2016)苏0506行审5号行政裁定。依该决定,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97827.51元。2016年5月30日,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以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罚款97827.5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7827.51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全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吴中国税罚[2015]13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