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静与郭向东、苑小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郭向东,苑小艳,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郭向东。被执行人苑小艳(燕)。被执行人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刘金领,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向东、苑小艳(燕)、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