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9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达力动漫有限公司与王国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92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达力动漫有限公司,王国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252号原告:广州达力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达俊,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际(系广州市越秀区高鹫玩具行的经营者),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路126号海珠中心市场首层1027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达力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达力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达力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筱玲人民陪审员 吴财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