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8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与三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三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332号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613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芦港村。法定代表人:藕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0788728952M)。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任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