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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00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杜某,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静乐县人,现居本村。上诉人杜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静乐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6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杜某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静乐县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请求撤销(2016)晋0926民初235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提出起诉,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上诉人杜某已经提交了被继承人杜红光的死亡证明和杜红光与杜某、杜存德的亲属关系等证明,并请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杜红光的遗产,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杜存德是否违背被继承人杜红光生前意愿占有或处分了被继承人杜红光的财产,杜存德是否支取了被继承人杜红光名下的遗产,不影响上诉人杜某依法提出法定继承的起诉。(2016)晋0926民初23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静乐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6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静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