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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赖德明与王锦顺,蔡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明,王锦顺,蔡耀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428号原告:赖德明,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3711。被告:王锦顺,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055。被告:蔡耀发,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3713。原告赖德明与被告王锦顺、蔡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赖德明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德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元,由原告赖德明负担。审判员  林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