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赖德明与王锦顺,蔡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明,王锦顺,蔡耀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428号原告:赖德明,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3711。被告:王锦顺,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055。被告:蔡耀发,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身份证号码:×××3713。原告赖德明与被告王锦顺、蔡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赖德明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德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元,由原告赖德明负担。审判员 林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