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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华友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蔡景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华友建筑器材租赁部,蔡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3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友建筑器材租赁部被执行人蔡景远本院在执行器材租赁部与蔡景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蔡景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蔡景远的存款、收入暂以34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