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韦翠勤与李仲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翠勤,李仲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1号申请执行人韦翠勤。被执行人李仲其。韦翠勤与李仲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仲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翠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仲其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