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协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立银、何玉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协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立银,何玉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625号原告:广元市协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和平,总经理被告:何立银,男,其余情况不详被告:何玉洁,女,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欧 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鸿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