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457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