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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保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连祖与杨翠杰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祖,杨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695号之一申请人郭连祖。被申请人杨翠杰。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或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财产保全金额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或所有)的车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裁定用于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书记员  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