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童华锋、郑美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75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童华锋、郑美爱、蒋天化、马雄姿、童国青、朱月秋、童鹏程、岑佳群、浙江武义华祺实业有限公司、武义蓝海不锈钢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03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6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华锋、郑美爱、蒋天化、马雄姿、童国青、朱月秋、童鹏程、岑佳群、浙江武义华祺实业有限公司、武义蓝海不锈钢制品厂支付借款本金999834.5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