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继美与傅美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美,傅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继美,工人。被执行人傅美林,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继美与被执行人傅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傅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继美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但不宜执行,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但不宜执行,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