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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林与被执行人阳柏娥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林,阳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林,女。法定代理人李志军,男。系李丽林之父。被执行人阳柏娥,女。系李丽林之母。申请执行人李丽林与被执行人阳柏娥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阳柏娥在2016年6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阳柏娥的银行存款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红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