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桂贤与被执行人王俊喜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贤,周警先,王俊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贤。被执行人周警先。被执行人王俊喜。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桂贤与被执行人周警先、王俊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白仲交直调字第0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桂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周警先、王俊喜应给付申请人赵桂贤赔偿款36084.3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6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