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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杜堡村杜堡组,证件号码61212419710602227x。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崖坡村*组。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崖坡村*组。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华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元。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综合本案全部执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确认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503执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