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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惠、史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惠,史敬良,蔡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被执行人齐惠。被执行人史敬良。被执行人蔡小丰。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惠、史敬良、蔡小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蔡小丰、史敬良有房产和车辆,均已查封,短时间无法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玉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