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继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房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房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77号原告:陈继川,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310103336),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岳家镇观音村4社6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21000052319),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负责人:董林,总经理。被告:房玉安,男,1981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105063715),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旧城村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川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房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川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丽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