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与和县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和县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629号原告: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韩庄自然村33号,注册号34052360009005。经营者:张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州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和县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县钟凯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嘉豪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邱 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