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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0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坡头区海湾南路二号。法定代表人:谢志杰,职务:董事长。湛江市坡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湛坡劳人仲案非终字第(201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南油支行的账户(账号:44×××62)银行有存款。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地标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南油支行的账户(账号:44×××62)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3.27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芬华审 判 员 梁罗英审 判 员 黄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妙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