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殷玉伦与殷玉伟、贺秀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伦,南川区格茵装饰材料经营部,殷玉伟,贺秀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859号原告殷玉伦,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川区格茵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7号9幢1-商7。经营者贺秀英。被告殷玉伟,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贺秀英,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南川区格茵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玉伦与被告南川区格茵装饰材料经营部、殷玉伟、贺秀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玉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玉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殷玉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玉伦负担。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寿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