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张店镇甄湖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西街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屯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执字第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军审判员 燕满堂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