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光与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466号原告李光。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车孟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保定市建国路136号房屋一套。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62号、房屋坐落于保定市建国路136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