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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宜兴市灵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诚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灵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常州市诚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351-1号原告宜兴市灵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滏镇灵谷洞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28265。法定代表人谈舜锋,该公司经理。被告常州市诚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东风民营工业园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3000403331。法定代表人计卫东,该公司经理。原告灵谷公司与被告诚捷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灵谷公司诉称:2015年3月9日,其公司与诚捷公司签订灵谷洞风景区合作协议,约定由诚捷公司为灵谷洞风景区进行全方位的市场营销,其公司给予门票结算价优惠,2015年12月2日双方进行结账后确认其公司共接待诚捷公司游客7455人,按协议应支付其公司96915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诚捷公司立即支付门票结算款、并承担佳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诚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旅游合同,应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灵谷公司与诚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既未对合同履行地作明确约定,又未约定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对诚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诚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