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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福振与王瑞斌、杨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振,王瑞斌,杨玉民,岳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810号原告:王福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山,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斌。被告:杨玉民。被告:岳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振与被告王瑞斌、杨玉民、岳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50元,由原告王福振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