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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梁勤光、侯胜燕与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勤光,侯胜燕,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104号原告梁勤光,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侯胜燕,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鑫源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475-9。法定代表人曹雁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勤光、侯胜燕与被告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勤光、侯胜燕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勤光、侯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勤光、侯胜燕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