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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佳山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山,彭鹏,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山,男,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出生。被执行人彭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三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娜,女,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出生。王佳山与彭鹏、安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1)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2776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2、利息: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3、违约金: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伍计算。权利人王佳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安娜名下位于朝阳区慧忠北里110号楼3层305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成本字第1781**号),轮候查封彭鹏名下位于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5号楼14至15层4单元4141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1434**号),上述房产尚待进一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安娜、彭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需法院进一步开展工作,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丰执字第1834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