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执字第0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德胜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571-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路同创机械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秀莲。被执行人任德胜,住包头市固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德胜合同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任德胜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回民四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安云审判员张朝民代理审判员徐海峰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