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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培轩、杨思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培轩,杨思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0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培轩,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思忠,男,汉族,1945年8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轩,基本情况同前。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培轩、杨思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