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承东与郧县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东,郧县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366号原告:刘承东,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郧县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6组。法定代表人:杨天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住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路汽车客运南站综合楼2楼。负责人:明瑞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1号。负责人:林江,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承东诉被告郧县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已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刘承东驾驶的鄂C×××××号轿车车上乘坐人刘志、瞿道荣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现该二人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已委托我院对其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志、瞿道荣尚在鉴定过程中,其二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本案需以该两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元媛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