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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全成群与窦小宝、窦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成群,窦小宝,窦小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894号原告:全成群,男。被告:窦小宝,男。被告:窦小平,男。原告全成群与被告窦小宝、窦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全成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成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全成群负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