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全成群与窦小宝、窦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成群,窦小宝,窦小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894号原告:全成群,男。被告:窦小宝,男。被告:窦小平,男。原告全成群与被告窦小宝、窦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全成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成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全成群负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