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大鹏与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鹏,卢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333号原告:郭大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卢玉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郭大鹏诉被告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玉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大鹏诉称:2016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写明2016年6月底还清。逾期后,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建工程需交保证金,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6月底还清。逾期后,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不能及时清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大鹏借款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卢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