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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余小玲与广西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玲,广西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992号原告:余小玲。被告:广西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439210XN。法定代表人:陈璟辉,总经理。原告余小玲诉被告广西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小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小玲负担。审判员  杨有荣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记员  陈春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