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范东华与邓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华,邓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293号原告:范东华。被告: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华诉被告邓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东华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