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宝军与杨宝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军,杨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任宝军委托代理人:袁涛被执行人:杨宝秋任宝军与杨宝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宝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宝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宝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任宝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宝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宝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