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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宪奎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宪奎,崔宪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崔宪奎,男,1962年7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宪玉,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俭(系崔宪玉之女婿),1979年6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崔宪奎因与被申请人崔宪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申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宪奎申请再审称,X村X路48排4号院是我自己出钱翻盖的房子,与崔宪玉无关,崔宪玉无视法律和自己的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把我家大门围墙踹��,榆垡派出所出警处理。2015年4月24日我翻盖自己院子西厢房时崔宪玉阻挠我施工,110出警。25日崔宪玉采取砍线、胁迫等手段阻碍我施工,向我索要15000元,我迫于无奈同意。崔宪玉仿造分家单,伪造村委会证明。请求撤销(2016)京0115民申2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返还我15000元及利息。崔宪玉提交意见称,崔宪奎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已经全部被推翻,这些材料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崔宪奎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被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崔宪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请求,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崔宪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宪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杨兆山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