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长庆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庆,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724号申请执行人吴长庆,男,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水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长庆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5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