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黎玲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玲,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黎玲,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林,男,汉族,1922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颜庆仁,该公司总经理。黎玲与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一、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黎玲支付人民币48042.7元;二、驳回黎玲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仲裁费人民币2080元(黎玲已预交)由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黎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阜阳市永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阜南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305号裁决书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